关于房屋出租事宜,承租方依法享有比其他竞拍者更加优越的优势——优先承租权。
具体而言,这一概念所指的乃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当原租赁合同即将期满并需要进行续签时,原承租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对原有租赁物业的续租机会。
换言之,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才能得以行使。
而所谓“同等条件”,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租赁物业的价值必须保持不变;
第二,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亦需保持一致,即使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期的金额和时间节点也应当相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