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自家住宅遭到强行拆除时,房主本人及家庭成员均享有向相关政府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关联单位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
一旦收到相关人员的投诉或举报,相关政府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涉及的单位必须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并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整顿。
对于强制性拆迁城市住宅的具体程序规范要求如下:
首先,拆迁方及其当事人需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调解行动;
接着,所有补偿安置政策已得到切实执行;
再次,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举行听证会议;
最后,强制拆迁的决定必须已通知到拆迁人,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则需至少提前15天向拆迁人发出通知,同时需尽职尽责地做好宣讲解释工作,以鼓励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事宜。
此外,还需要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工作。
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双方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