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仍然存在着极高金额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对这些违约金进行适度减免,那么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合同双方有权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约定当违约发生时应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的方式。
然而,所约定的金额不能越过合同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否则超出的部分将不被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