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隐瞒实际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问题。
在众多涉及合同诈骗的案例之中,大部分害人均是通过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来达到其犯罪目的,然而遗憾的是,仍然存在少量的例子显示其中某些行为其实更属于消极怠惰的不作为状态。
二、具有严格因果关系性质的诈骗认定标准。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时,我们往往会发现这种关系呈现出某些独特之处,那就是受害者之所以陷入财物损失的局面,源自于对被害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产生了误解或者错误认识,进而导致财物被转移控制。
三、有关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诈骗认定。
诚然,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为追求获得更高额的财物报酬,往往会选择首先履行部分义务进行铺垫,以此诱导或者交换的方式,赢得对方充分的信任之后,再伺机骗取他人更多的财产。
四、关于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策略的诈骗认定。
在众多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况中,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进行诈骗的情况(下文简称“拆骗”),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这表现出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一段特定时间里,多次反复地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现行的行为形式采用的是“拆骗”策略,这种手法既能诈骗钱财,同时又能分批偿还。
五、关于以“借鸡生蛋”策略的诈骗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实际上是单位或个人隐瞒事实真相,通过各种手段误导他人与其签订合同,当获取到对方支付的预付款或货款时,便将资金挪作他用,长久占为己有,从不予以归还。
六、关于使用“多重婚配”式诈骗的认定。
在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所谓的“一女多嫁”现象,常常是指犯罪分子利用某个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位当事人签订相应的合同,从而获取巨大的定金及预付款收入。
七、关于运用责任转移策略的诈骗认定。
在大量的合同诈骗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责任转移的情况,这其实是犯罪分子在实现了合同诈骗行为之后,为了躲避可能面临的司法追究,寻找采取种种方法以便将原本属于非法行为的责任转移出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