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倘若结婚后,父母为购买房产付出了全部款项或者支付了首笔房款并自行承担此后的贷款,房屋则被法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
反之,如果婚后父母只支付了首付房款,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但其夫妻二人共同负担贷款或者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甚至是双方子女名下的话,此种情况则会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