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项的明确规定,关于乡村区域内土地的征用价格问题,对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应由各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透过制定并公布统一的区片综合性地价予以准确确认。
在进行区片综合性地价设定时,应对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市场供需情况、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求,必须使用该土地;
(2)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由于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