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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5-12 14:35:10 已帮助28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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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类别主要有两种:
1.公定性,即在整个行政程序完结之后,该项具体行政行为即被视为合法的自主裁量权。
无论是经过审议或是上诉,都不能够影响其执行效力,使得其继续保持其固有的自洽性与稳定性。
2.执行效力,这是指当行政机关依据其所具备的权力和资源优势,迫使相对人履行法定职责,或通过其他方式达到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格局的实施能力。
此种效力特点正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意志的最佳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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