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实施治安拘留的起始时限应从作出治安拘留之决议之日的相应人员进入拘留所之时起算。
而其拘留的执行期限乃是以日来计算,也即是说,从该人员进入拘留场所的那一刻起,便计为其一日;
然而,首日则难以被计入其中。
待至翌日到来之际,可视为新的一日开始。
在量罚之前已实施了强迫性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者,应将此期间予以抵扣。
对于1日的强制人身自由时间,将自动转化为等同于行政拘留1日的效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