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的执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即同步式执行,适用于两个或多个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情形,此时需要向相关责任人同时发送执行通知文件;
其次,属于选择式执行,对于普通连带责任的案件,在详细了解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之后,依据各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其中较易执行者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也是较为灵活的一种执行方式——转换式执行,这是基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将前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并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执行策略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