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应当积极进行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其次,当单位间发生纠纷时,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裁决;
而针对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单位间发生的纷争,则应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再次,若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