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签订了合同,涉及到房产毁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双方已就此问题进行过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执行;
反之,若未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定。
具体而言,当房产在交付使用之前毁损或灭失时,其风险应当由卖方负责承担;
而等到房产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之后,相关风险便转移至买方作为责任人。
在此期间,如果买方接到了卖方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但却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书所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