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地区的房屋拆除与新建需向所在县、市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取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相关建设行为未能获得该证书,亦或是在建设过程中违反了许可证所列明的事项,则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勒令立即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