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强制猥亵罪行后,倘若主动坦白或者表现出立功悔过之情,那么将会得到相应的减轻刑罚待遇。
这里所说的“自首”,即是指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自觉主动地前往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到,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所有的罪行和违法事实。
而所谓的“立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犯罪分子有意识地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其二,为警方提供重大的线索帮助,使警方得以成功侦破其他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