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若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在连续不到六个月的时间里,仍然有可能可以申请支取,然而这必须在满足其它相关条件之后才得以实现。
通常情况下,当个人辞去现职工作以后,住房公积金将被封存在本机构的财务系统中,这个过程大约会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在离职之后,负责该项事务的单位经办人员将会按照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由于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工资关系(尽管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出现了中断,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随之暂停,此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进行转移操作,并且也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就应该予以封存。
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则是指恢复原来已经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当被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员工再次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或者与原单位恢复了工资关系时,他们以及他们所服务的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只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以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等相关文件,并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便可为员工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员工在其他单位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那么他们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就需要从原单位或者市管理中心进行启封,这时的处理方式就如同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操作一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