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对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法院通常会在六个月之内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庭审并且在规定场次中及时做出判决。
然而,如果法庭决定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案件的话,那么他们将在四十五天左右的时间内选择适宜的场次开庭,并且及时公布判决结果。
至于开庭的具体日期,则需要由法院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准时参加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