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法律具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之权限,故法律明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受法律所制约和设立。
如若当下并未有相关法律出台,而此项事务又恰在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之内,此时可依据行政法规所拥有的权力,设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然而,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