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行政机关即将作出下述六类行政处罚决定前,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您享有要求举办听证会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是对于罚款金额相对较大者;
其次是包括没收较大额度违法所得以及没收具有相当价值的非法财物两种情况;
再次,便是针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行为;
同时也包括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关闭或强制终止其从业资格等情况;
最后就是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行为;
此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