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措施、刑罚以及行政处罚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法律性质上,这三者各有千秋。
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程序保全性的预防性手段,旨在确保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刑罚及行政处罚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犯罪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性惩戒措施。
其次,从适用目的来看,强制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或者进一步恶化;
而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惩处,彰显出其惩罚性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