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若选择普通程序展开审判工作,院方承诺会在法定时限内,即六个月之内安排开庭以及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此外,如遇特殊情况,法院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上诉案件。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承诺将在最短时间内,即四十五日之内组织开庭,并且严谨地审结本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开庭日期的最终决定权取决于法院,他们会根据具体案情的数量及复杂程度来综合考虑,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