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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只开庭一次吗?院长让撤诉怎么办?

ask****399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9.11.11 18:51:23 385人阅读

交通事故诉讼只开庭一次吗?院长让撤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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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先去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等法院审查可以立案交诉讼受理费,法院将下达传票至原被告方,指定日期开庭审理,开庭前有举证期,可在举证期提交相关证据,也可在开庭时提交。你应起诉主张你的损失和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如果你认为你的车辆因事故维修而造成贬值了,应该请相关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明确因事故造所的贬值是多少(不是市场贬值)。损失应有相应证明,根据你的情况,你应提交责任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物价部门的鉴定较好)、费用发票(有损失鉴定的情况下,没有也可;如果是对方保险公司给你确定的,应该有保险公司的损失认定协议)。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即你主张得到支持的话,诉讼费不用考虑,由对方赔给你(但只是法院的受理费用,不包括律师费等费用)。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讼诉的回答

2019-11-11 18:53:23 回复

【法律意见】
法律没有规定开庭的间隔时间,由主审法官根据工作确定,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结案。
第二次开庭会下传票。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三人撤消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讼。既然已经,但在立案庭主动撤诉,说明时间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如再次,两次累计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1、多长时间开庭,主要看二审的时间,但是每件案件都是有审限的,一审简易程序的,二审一个月,一审普通的,二审三个月。至于开几次庭的话,视情况而定吧。一审确实有错误的,一般会多于二次,如果要是简单,而一审判决有没有什么大的错误,一次开庭足以。自然还要区分什么案件,标的额,等等。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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