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而言,其计算公式为:
有效持有的房产评估价格加上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赔偿金(亦或是根据评估结果得出的相应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之和。
2.关于第二条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有效持有的房产评估价格+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赔偿金(亦或是根据评估结果得出的相应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方所获得的用于置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3.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必须不低于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