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无法进行折抵。
前者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那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惩戒性行政制裁手段;
后者则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等法律法规,对罪犯所施加的强制性制裁途径。
这两种惩处方式分别由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机构针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因此它们之间无法互相替代或进行折抵。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