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必须严格遵循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处理。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被告不可基于相同或者类似的事实和理由,实施与原行政行为处于基本相同范畴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当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后,如果法院判定行政机关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完全依赖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来完成新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