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支配模式仍然遵循如下规则进行裁定:
若该项财产主要作为一方的私人财富而存在,通行做法是将其排除于分配范畴之外,除非在相关协议中有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
至于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沟通与协商来进行合理分配,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当提交至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儿童、妇女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优先考虑,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