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倘若该房屋仅以女性名义购置,或是仅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产,不得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分配。
然而,如夫妻双方另行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则例外。
倘若该房屋通过添加女方名字的方式获得了所有权,则应被判定为共同所有,在离婚诉讼中,需经夫妻二人协商分割方式,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作出最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