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目前正在寻求离婚的法律程序,而由于婚姻证书遗失或损坏等原因无法顺利进行,则您有两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是进行婚姻登记机关的补办手续。
倘若您的婚姻证书已经遗失或损毁,您可凭借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其中一位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补办。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将对您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严格的查证核实,如确属真实无误,他们将会为您重新颁发结婚证书。
其次,您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完成离婚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