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婚后所购置的房地产并未做出明确的分配规定,那么这类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对此类财产的分配处理,首先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法院的裁决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到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倾向于将更多的份额分配给这些群体。
此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者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在离婚时,他们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有义务予以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