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告知您新生儿在出生之后,其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有权利来为宝宝妥善办理出生证明的。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的严格要求,当新生婴儿自诞生之日起不满一个月的时间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或其他抚养人诸位,带着新生儿自医疗保健机构所开具出来的出生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等必备材料,前往新生儿的常驻户口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与申请工作。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