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作为主体当事人以及其利益相关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婚姻效力的确认申请。
具体而言,这些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以重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他们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机构;
其次是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提出申请的,他们可以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家属;
最后是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提出申请的,他们同样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