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天然增值,乃是指因存在于财产所有人之外的各种变动因素,致使其所持有的财产所呈现出的价值增长状况。
换言之,婚前财产的天然增值应归属为该财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范畴之内。
所谓的婚前财产就是指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夫妻任意一方即已依法获得的财产。
这其中既包含了个人通过辛勤劳动所获取的财产,也涵盖了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