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票人而言,其在行使追索权方面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当持票人作为汇票的出票人时,对其所有的前手均无法行使追索权;
同样地,如若持票人担任的是汇票的背书人角色,则对其所有的后手也无法行使追索权。
只有在发生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出票人才能够依法行使追索权:
1.汇票在到期日后被拒付;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失踪等不可抗力事件;
3.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宣布破产或是被强制终止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汇票到期后遭到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此外,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如果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持票人亦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失踪;
3.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宣布破产或是被强制终止业务活动。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