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白的是,行为人身为诈骗罪的施行者,若不慎导致案发之后扣押、冻结于案件中的财物以及其孽生收益权属变得不明晰,此时,应对此进行处理。
若能明确财物及孽生受益的归属,应将之尽数归还给受害者;
若仍不能明确权属,便可按照受害者所被诈取的款项和物品在扣押、冻结于案的财物及其孽生收益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来返还给受害者。
然而,若能确认扣押、冻结于案的财物及其孽生收益并非已查明的受害者所有,且无法发还给受害者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上缴至国家财政。
其次,行为人将诈骗所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若对方明知这些财物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取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取得,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追缴;
反之,若对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这些财物,即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就无需再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