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故意压低报价至成本以下,扰乱了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場秩序,损害了其他按照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理性报价竞标的投标人之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可能会威胁到整个工程质量,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立该法律规范的初衷和宗旨。
因此,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应被视为无效。
2.倘若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您可以考虑寻求相关法律咨询或聘请职业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对工程的主体价款依据市场实情进行判定并支付处理。
3.即便中标价格远低于项目成本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商仍有权提出适当的索赔要求。
然而,承包方还须对涉及项目的实际成本价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