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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最新招标投标法全文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八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 颁布时间:2017-12-27

  • 实施时间:2017-12-2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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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律图广西律师

律图广西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 - 30%比例给付。要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来确定。要是存在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法院确定抚养费时,会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像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状况;还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数额相对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低些。 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随着子女成长,实际需要可能改变,子女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遇到抚养费相关问题,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律图南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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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有固定收入,给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 - 30%。要是同时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数额会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再参照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能提高也能降低。 法院确定抚养费时主要看三方面。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像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包括收入和财产状况。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可能就给得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少一些。 抚养费一般要定期给,条件允许的话也能一次性付清。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抚养费。而且随着孩子长大,实际开销可能有变化,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只要要求合理就行。

3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南宁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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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把好多方面都考虑进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是有固定收入,给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个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给。要是同时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比例可以提一提,但通常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给多少就可以按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相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那个比例来确定。不过生活里总有特殊情况,要是遇到了,抚养费的比例也能适当变一变,高或者低都有可能。 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时候,得看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实际花销,也就是孩子真正需要多少钱。同时,还得看看父母双方有没有能力给,这就得瞧瞧他们的收入、财产情况。另外,当地的生活水平也得考虑进去。比如说在经济好的地方,生活成本高,那抚养费可能就给得多一些;要是在经济没那么好的地方,抚养费就会少一点。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的,要是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清。要是有一方没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孩子在一天天长大,需求也会变,当孩子有了新的合理需求,就可以跟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父母双方最好提前把抚养费的事儿商量好,白纸黑字写下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要是真有了矛盾,也别慌,可以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咨询。

5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广西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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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判决里的抚养费数额,要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来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稳定的收入,抚养费通常能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这个比例来给。要是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点,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要是有特殊情况,这个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3、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时候,会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像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费用;也会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情况等;还会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拿经济发达地区来说,生活成本高,抚养费数额可能就会相对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抚养费数额就会低一点。 4、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要是有条件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随着孩子长大,实际需求可能会有变化,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6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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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 - 30%。要是养两个及以上孩子,比例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就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这个比例来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比例也能上下调整。 法院判抚养费时,会看孩子实际需要,像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费用;还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情况;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会多些,欠发达地区就少些。 抚养费通常定期给,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就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孩子慢慢长大,开销可能变化,必要时孩子可以找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合理的抚养费。

1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离婚纠纷里,要是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另一方一般是能再起诉的。在打民事官司时,原告撤诉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这次起诉,整个诉讼流程也就结束了。 对于离婚案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要是原告撤诉或者被按照撤诉处理,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就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来处理,法院不会受理。不过要注意,这个规定是专门针对原告的。 另一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撤诉就没了。简单来讲,就算一方起诉后又撤了诉,但另一方要是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离婚条件,随时都能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满足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要起诉的对象,有具体的诉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 所以,如果另一方觉得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不用受对方撤诉的影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要不要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是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也可以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走弯路。

2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律图法务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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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有一方先去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又撤诉了,一般情况下另一方是能去起诉离婚的。 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原告撤诉就相当于把这次的起诉撤销了,整个诉讼流程也就结束了。就拿离婚案子来说,法律有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来处理的离婚案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去起诉的,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法院不会受理。不过呢,这个规定是只对原告有用。 2、另一方是有独立诉讼资格的主体,对方撤诉并不会影响其起诉离婚的权利。这就是说,就算一方起诉之后又撤诉了,但要是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满足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都能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3、法院在接到起诉后,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就会立案受理。所以,另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再次起诉离婚。

4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律图白城律师

律图白城律师 最近回复:

在离婚诉讼里,常有人疑惑: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答案是肯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意味着本次起诉撤回,诉讼程序结束。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处理,不予受理。不过,这个限制是针对原告的。 而另一方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受对方撤诉影响。即便一方起诉后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时,会依据法律审查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就会立案。所以,另一方完全能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5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吉林法务律师

吉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方起诉离婚又撤诉,另一方一般能再起诉。在民事诉讼里,原告撤诉意味着撤回此次起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没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处理,法院不予受理,不过这规定是针对原告的。 另一方是独立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受对方撤诉行为限制。即便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法定条件,随时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时会按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所以,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起诉离婚。

6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要是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了,另一方一般是能再起诉的。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原告撤诉就相当于他撤回了这次起诉,诉讼程序也就结束了。 针对离婚案件,法律有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来处理的,同时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就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定,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注意,这个规定是只针对原告的。 而另一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对方撤诉而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就算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都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立案。比如,得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所以,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要不要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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