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关于进行伤残等级评估的程序,待司法鉴定委托书正式生效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鉴定部门必须完成相关评估工作。
然而,如若评估事项涉及到繁复、难以解决或具有特殊技术能力要求的问题,亦或是评估过程可能需要相对较为漫长的时间,经过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评估完成的期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鉴定部门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评估进度。
如果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对于评估时限另有约定,则以双方的协议为准。
此外,在评估过程中,为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被纳入评估时限的计算范围之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