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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后折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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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555人看过
导读:车辆被撞后的折旧赔偿问题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车辆被撞后的实际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定。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的赔偿就只有车辆的维修费用,并不会赔偿折旧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审理的一些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车辆被撞后的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赔偿,受害方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若是对车辆被撞后折旧赔偿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车辆被撞后折旧赔偿

  车辆被撞后的折旧赔偿问题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车辆被撞后的实际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定。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的赔偿就只有车辆的维修费用,并不会赔偿折旧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审理的一些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车辆被撞后的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赔偿,受害方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是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

  如果是发生了重大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那么法院才会依据车辆损坏承担、使用年限及目前市场价值等多个角度来判定要不要赔偿。受害方可以提前向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出车辆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折旧损失,然后在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折旧损失费用,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法院一般是会认可的,予以支持赔偿。

  目前国家法律对于车辆被撞后折旧赔偿并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法院对于折旧赔偿也是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的态度,所以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很难能获得车辆折旧赔偿的。不过,如果车辆被撞后能够满足以下5个条件,那么能够获得车辆折旧损失赔偿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在交通事故中,索要折旧费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或者是过错较低;

  被撞受损的车辆,其车龄较低;

  车辆受损程度较重,修复费用较高;

  车辆受损后,其市场价值明显降低;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赔偿折旧费。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受害方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车辆折旧损失的存在和大小,否则法院仍然可能不予支持赔偿折旧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被车撞了骨折怎么赔偿

  可以主张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如果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1、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4、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被车撞了如何赔偿

  一般是由公安部门出面进行调节,然后私下解决赔偿问题。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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