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定为三年。
然而,如若法律另有规定,则须遵循该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权利主体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负有相关义务之人的日期开始计算。
但若法律另有限制,则需依从该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权利遭受伤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主体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