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处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且其透支行为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同时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之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