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自愿性行为问题,若对象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并且为自愿行为,则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若是对于未满十四周岁且无论其是否自愿,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如果与她们存在监护、收养、看护、教育以及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将会被依照法律进行判刑,处罚程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