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当公民暂时失去踪迹时,如果他们满足了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那么与此事有关的利益方可以无需先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员便直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然而,当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仅是请求宣告该人为失踪人士的时候,我们还是会将他宣布为失踪人士。
在同一批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中,如果一部分人主张这位公民已经去世,并且另一部分人则不认同这种说法,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依据法律程序来进行判定,按照法定的方式做出宣告这个公民已经离世的决定。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