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之后,前配偶拒绝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将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反应。
此时,一审法院会对那些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教育与严厉的警告,以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倘若对方仍旧无视法律,不履行应尽的抚养费用支付义务,则受害方可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我们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在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都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