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现行法律法规就继子、继女抚养问题制定了明确规定:
在继父或继母与其承担抚育责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方面,应当适用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
此外,若生父与继母存在离异情况,或是生母与继父出现离婚现象,对于曾经接受过他们抚育教导的继子女,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则该继子女仍然需要由生父或生母负责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