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触犯刑法而遭受到刑事拘留并无案底之责。
关于刑事案底,它则涵盖了经历法院审判程序后,被判定为有罪行者的相关个人资料、犯罪情节、审理历程的记录以及最终裁定结果等多元化的档案数据。
在刑事诉讼环节之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收案的案件进行的侦查活动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罪犯或重要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并不属于刑事惩罚范畴,而是一种持续于整个侦查阶段的强制执行方式。
正因为此,刑事拘留并不构成刑事案底的概念。
只有当罪犯经由法院认定构成犯罪,进而实施刑事处罚之时方可制造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