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规,以下法定状况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
首先,当由于无法预见、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的签订目的无法得到完全实现,此时,合同已经失去其原本存在的意义,理应被判定解除。
在此类情况中,我们允许双方通过行使正当的解除权来终止合同关系。
其次,在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之前,如果合同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实际行动昭示其将无法履行最核心的债务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刻意拒绝履行、通常也被称之为违约,其中既包含了主动撤销及口头撤销亦涵盖了沉默撤销。
作为界定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的注意事项,它不仅对债务人的过错设置了严格的要求,还要求他们所做出的拒绝行为必须违法,即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此外,其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再次,当合同伙伴中的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尽管经过债权人的多次催告,但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这种情况也可看作是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有利理由。
最后,如果合同一方延迟执行债务或者实施了其它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被成功实现,此时,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如果对方在定好的日期之前未能如约履行,那么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得到满足,在这类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解除该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也可被认定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但是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