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当事人协商补充解决。
依据《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拥有制定和修改合同内容的自主权。
若双方在合约中缺少尚需明确的其他细节部分,首先应探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真实意愿,进而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以补充完善。
2.依照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予以明确。
当当事人未能对合同中剩余的条款达成共识之时,则需要法官根据推断出的当事人真实意图来填补这些空白。
同时,为了保证交易公正,还应遵循特定的规则来确实合同的其余部分,也就是通过参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来加以确认。
3.如经上述方法仍无法明确的事项,则应依照《民法典》合同篇章中的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