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以下情形,则可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约:
首先,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导致其无法按预定时间处于可供使用状态,亦或房屋在交付接受后,经过专业验收证实其主体结构确实质检不合格者;
其次,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干扰到住户的正常居住需求及体验;
再次,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内部空间面积或总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规划面积存在明显差异且面积误差比率相当于绝对值超出了3%这一红线范围;
紧接着,若是由出卖方方面造成的缘故,使得房屋交付时间大幅度延迟,或者是购房使用者延迟支付相关款项且经过催告以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也没有及时完成支付义务,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最后,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或者是现行法律法规也已要求买房者必须通过担保贷款方式来支付房款,但由于当事人的单方面原因无法达成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协议从而导致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继续执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