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种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授权或者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这类人群只能委托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民事行为,所以,他们无法自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该合同将自动被视为无效;
其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尚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进一步地,如果某一方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则是无效的;
再者,如果某人在受到强者的压迫或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同样是无效的。
这里所谓的压迫或威胁可以是一方通过对另一方的生命、财产或者身体、心理健康构成威胁,从而强迫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外,一种名为“乘人之危”的经济合同,即当某一方处于生死攸关的境地时,被迫签订的不公平的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一点,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伤害到国家、团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进而以此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没有其他公开的证据证明这一交易的真实性,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