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于自2021年正式实施的国家基础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包含的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各方签署及达成的协议在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时便可具有高度的法律约束力:
(1)进行协议行为之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备的法定民事行为能力之责能者;
(2)协议之真意表达须保持真实可靠;
(3)所施行之协议内容不得触犯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范原则,同时亦不应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秩序之倾向。
而依循上述同样的基础理念以及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明确声明:
凡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任何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所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足以导致此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整体无效,那么就无需因此担负任何法律责任。
另外,如若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明显违背了公众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和伦理标准,那么此类行为自然也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