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中涉及到的房地产分割事宜,需要依凭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后予以妥善处理。
以下将详细阐述其中几种常见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首先,若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置房产,且产权证所明确规定的所有者为出资者子女名下,那么这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中的一方(即出资者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受离婚影响;
其次,如果是双方的父母同时参与了房产购置过程并提供了相关出资,此时,应当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房产;
再者,若在婚前行购买房屋的一方依靠个人资产支付了第一笔首付与银行贷款,婚后又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用来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的登记主体为首付款的支付方,则在离婚之时,该不动产的处置权可协商解决;
然而,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具有其特别之处。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在权利分割上保持平等;
再次,虽然一方赠送另一方房产属于自愿行为,但只要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仍然属于赠与人的权益,无需进行分割;
最后,倘若以父母的名义购入房产,在离婚时,对方要求对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请求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响应。
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房产时的出资只能视为一项债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