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居住权系由房屋所有权人专门为某位人士设定之使用权益,因此,此项房屋居住权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继承。
目前市面上存在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房屋居住权,这些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制约,如公共租赁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住房以及干休所内的部分房屋等,皆附带了关于继承方面的特定限制。
若属于此类房屋,则其居居住权将无法顺利进行继承,相应地,其子女亦无权继续在此类房屋中居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